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2-08-09   作者:

第一条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和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第三条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改造区域内的现状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五条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第六条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有日照要求时,应对受遮挡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见附录一,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见附录二。

第七条 拟建建筑日照分析范围内少数现状住户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作为规划部门审批方案的前置条件。

拟建建筑少数户型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在销售(或分配)时需与住户事先说明,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否则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滁州市城乡规划局。

 

 

附录.doc

终审人: z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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