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5-29   作者:

校政〔2019〕4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滁政〔2017〕7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三条 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参加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第四条 学生参保信息采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五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政策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  医保统筹管理

第六条 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含大病)、普通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等待遇按照《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滁政〔2017〕79号)和《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滁医改发〔2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主要内容摘要见附件。

第四章  普通门诊医疗管理

第八条 普通门诊医疗资金由滁州市医疗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划拔学校并设立,由学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于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以及学生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卫生防疫等支出。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和个人共同支付。

第九条 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自办理离校并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第十条 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校医院为学生门诊首诊医疗机构,经校医院同意的外出就医原则上应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清流卫生服务中心等公立医保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需出示学生证。门诊医疗实行药品限量管理,一次就诊购药量(含门诊留观出院带药)为急性疾病一般3-5天量,慢性病一般7-10天量,最长不得超过30天量。校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采取挂号窗口适时结算办法,无需另行报销,每次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学生使用校园一卡通支付按规定个人自付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校外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予报销:校医院非正常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外出就医;经校医同意的外出就医;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或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其他医院并报校医院同意的就医;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期间因病就医、突发意外伤害直接送医;学生心理门诊咨询。

上述情况外出就医中如有单项检查和治疗费用超过200元及以上的各项检查、治疗项目如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胃镜检查、肠镜检查及体外碎石等须经校医院同意(急诊可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外出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先行垫付,回校按规定报销。

上述情况外出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按发生额1250元/年封顶。其中,单项费用超过200元及以上的各项检查、治疗项目,个人先承担10%后,再由统筹资金报销60%,个人承担40%;因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元,超出部分可报销比例为60%,年度封顶3000元。

鉴定为患普通慢性病学生发生与鉴定疾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滁州市定点就诊医院就诊时慢性病医保待遇外,超出起付线的个人自付部分,门诊统筹基金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补助比例为50%;特殊慢性病患者发生的与鉴定疾病相关门诊费用的报销政策按照住院报销待遇执行,门诊统筹基金不予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校医院设立医保办公室,凡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须经医保办审核方可报销。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地点为两校区校医院挂号窗口。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学年内完成报销,跨学年报销时间截止下年4月底。报销时应携带学生证、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应的转诊证明、门诊病历、各种检疗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及有效医疗专用机打发票(含用药明细),提供的所有材料日期必须相符。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挂号费、门诊病历费、出诊费、镶牙费、验光配眼镜费、按摩费、特别营养费、特护费、护工费、空调费、健康咨询费、各种体检费、预防性服药、预防接种疫苗费、自行要求检查治疗费、特殊医疗服务费、气功费;各种生理缺陷的矫形、整形、美容发生的医疗费用;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异形包装药品;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救除外);未办理参保手续且未缴纳医保费的学生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非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及药店购药产生的医疗费用;寒暑假期间的普通门诊费用(学校统一组织的小学期、实习实训、社会实践除外);休学期间普通门诊费用;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医疗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学生,除追回违规医疗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点名通报,直至按有关法规或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1.以己之名为他人检查、治疗疾病及开具药品报销的。
    2.开具与所患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
    3.医疗收据弄虚作假或虚开发票。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校医院应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校医诊疗疾病时,要认真记录诊疗、检查和处理建议等情况,严禁开大处方。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医保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滁州学院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试行)》(院行〔20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摘要.docx

(通讯员:方佳伟;初审:何霞)

终审人: 赵来
滁州学院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版权所有
Email:hqglc@chzu.edu.cn      电话:0550-3510016
校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会峰校区)    琅琊西路2号(琅琊校区)    邮编:2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