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餐饮服务企业员工临时住宿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6-20   作者:

校政〔2023〕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经营,更好地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学校根据现有条件,为部分餐饮企业提供少量有偿的员工临时住宿。为加强对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员工临时住宿区的管理(以下简称“临时住宿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对临时住宿区的监督管理各餐饮企业对入驻临时住宿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并对临时住宿区员工日常行为加强管理

第二章 临时住宿的安排程序

第三条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对各餐饮企业临时住宿区房源数量进行分配。每学期根据企业运营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以餐饮企业为单位,申请临时住宿区房间数量,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审批同意,各餐饮企业负责本企业员工的住宿安排。

第三章 临时住宿区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餐饮企业负责本单位住宿员工的入住与退宿手续的办理、住宿规范与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住宿区卫生保洁与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管理,特别是对住宿区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餐饮企业及个人不得改变临时住宿区的房屋用途,不得转租。

第七条 各餐饮企业对违反宿舍日常管理规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情节严重时须报告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理。临时住宿区水电费用由各自企业承担,水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各餐饮企业要及时报修。

第八条 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退出临时住宿区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督促餐饮企业在24小时之内负责办理退房手续,48小时之内搬出个人物品。搬出后仍在临时住宿区内存放个人物品的,按每天50元的标准向所在餐饮企业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四章 临时住宿区行为规范

第九条 凡入住临时住宿区的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和各自餐饮企业的管理和安排,遵循行为规范。

(一)讲究卫生,保持文明。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猜拳行令、酗酒闹事、高声广播;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涂乱画;保持宿舍环境卫生整洁;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实行轮值制;严禁饲养宠物或其他小动物。

(二)爱护公物,节约能源。爱护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空调设定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禁止长流水、长明灯。每晚22:30熄灯就寝,养成早睡早起好习惯。

(三)安全第一,警钟长鸣。严禁使用大功率交流电器,如大型音响、电磁炉、取暖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等;严禁使用非安全器具,如非国标的伪劣电源插板等;严禁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烧煤气罐、烧酒精炉等;严禁存放化学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机油、液化汽等;严禁给电动车或可拆卸电动车电池充电;严禁乱拉、乱接、乱扯电线;严禁私自更换门锁,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遗失责任自负;严禁留宿转租外人。

(四)遵纪守法,严禁传教。在校园内不得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不得在临时住宿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第五章 临时住宿区违约处理

第十条 对临时住宿区违约行为处理的实施主体为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理对象为员工所在的各餐饮企业。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根据《滁州学院餐饮企业监管考核办法》、《滁州学院餐饮企业月度量化考核细则》等,对餐饮企业进行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的实施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将根据检查情况,对员工所在餐饮企业按照提醒、整改、违约处罚的流程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违约处罚标准

1.入住临时住宿区的员工有违反第四章第九条第(一)、(二)款的,所属餐饮企业应缴纳违约金第一次200元,第二次400元并取消其员工住宿资格。

2.入住临时住宿区的员工有违反第四章第九条第(三)、(四)款的,所属餐饮企业应缴纳违约金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2000元并取消其员工住宿资格。

3.入住临时住宿区的员工利用便利条件,在校园内从事超出岗位职责范围的摆摊设点、散发传单、入室推销等违规活动的,所属餐饮企业应缴纳违约金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2000元并取消其员工住宿资格。

4.临时住宿区如出现内部盗窃、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行为,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将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责令餐饮企业对违法员工予以开除。同时,所属餐饮企业应缴纳违约金每次5000元。

第六章 临时住宿区费用收取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临时住宿区分为2人间(约12—15)和4人间(约20㎡)房型。2人间按300/月、4人间按600/月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从餐饮企业每月营业款中扣除。每年寒暑假按三个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餐饮企业缴纳的临时住宿费、违约金均从企业营业款中代扣,上缴学校财务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员工临时住宿区管理规定》(校政〔2019〕94号)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通讯员:方佳伟;初审:屠磊)

终审人: 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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