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3〕9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引入社会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师生健康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60号令)、教育部等三部委《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令)、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高校和中专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皖教后勤〔2017〕1号)及《安徽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皖教体〔202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餐饮服务企业,是指符合安徽省高校后勤协会制定的《安徽省高校后勤协会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修订)》要求,经学校公开招标进入我校经营校内食堂的社会餐饮企业。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管体系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以下简称后勤处)是学校食堂的管理部门,设立专职监管人员,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管考核工作,构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学校主管部门合同管理、师生员工民主监督以及餐饮企业内部监控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并根据监管情况实施对餐饮企业量化考评。
后勤处具体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并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细则、餐饮企业服务要求及违约缴纳标准等。
第四条 监管内容
学校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管内容,须涵盖食堂经营管理服务的全方位、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食堂制度建设、资产管理、用能管理、食堂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资质等执行情况;
(二)食堂用工合同执行情况;
(三)食堂服务方式(有无分包、转包);
(四)食堂功能分区执行情况;
(五)食堂内外(含临时住宿区)环境、服务人员个人卫生与安全防护措施、服务态度;
(六)食堂原材料采购与仓储、主副食烹饪制作与售卖;
(七)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蒸汽烟气排放;
(八)食堂食物烹制质量、食品安全状况、食物份量、高中低档副食比例、花色品种(含免费汤)、明码标价;
(九)食堂食品留样与索票索证、档案管理;
(十)A级食堂和文明食堂创建、刷卡消费贯彻情况;
(十一)学生就餐率及满意度情况;
(十二)食堂重大突发事件(疫情防控、极端天气等突发状况等)应急处理预案;
(十三)食堂职工培训、市场监管部门政策执行;
(十四)“面向采购”、食品原材料供应商货款结算;
(十五)食堂餐厨垃圾分类处理;
(十六)原材料公示、投诉电话设置、校秤处设置;
(十七)大型活动餐饮保障、节假日(含法定假双休日、寒暑假)餐饮保障服务;
(十八)公益活动开展、社会责任承担等。
第五条 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滁州学院餐饮服务招标文件、餐饮企业投标文件、学校和餐饮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等。
第六条 监管措施
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管坚持后勤处现场检查、学生代表现场检查、行业主管部门随机检查、“明厨亮灶+互联网”云检查、师生座谈会听取意见、网络投诉、满意度测评、第三方机构检查等综合措施。
(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后勤处领导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抽查。饮食管理科对食堂进行日常监管。
(二)校学生会组织学生代表在就餐期间对菜品价格设置、份量、免费汤、明码标价、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集中检查。
(三)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收集师生意见,听取师生投诉。
(四)通过线上渠道,每月开展1次学生满意度测评、学生就餐率统计等。
(五)餐饮服务企业要加强“明厨亮灶+互联网”云监控全覆盖建设,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学校后勤部门及广大师生的监督。
(六)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监控中,必须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监管。
第七条 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管考核,应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提醒、整改、违约处罚的流程进行处置。
(一)提醒
检查人员对企业或员工工作中的失误或不正确的行为给予指出和指导,采取口头提醒、量化打分等形式,对相关问题加以纠正和解决。
(二)整改
对提醒无效的行为或者社会餐饮企业应知应会而出现失误的行为的纠正,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加以纠正和解决。
(三)违约处理
后勤处依据餐饮企业投标响应、量化考核细则、餐饮企业服务要求及违约缴纳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处罚通知书》形式实施违约处理。学校财务部门将餐饮企业各类违约处理的款项划入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账户,用于食堂价格平抑、学生餐补、贫困生补助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九条 量化考核
对餐饮企业的考核实行量化考核(百分制),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采取学校后勤监管部门、学生、政府监管部门等三方从不同角度进行考核,并按一定权重核算考核结果的方法进行量化测评。月度考核的平均值即年度考核评分。
考核结果每个月向所有社会餐饮服务企业反馈并在后勤处网站公布。
第十条评价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对应的考核分值如下:
考核分数 | 考核结果 |
考核分数≥90 | 优秀 |
75≤考核分数<90 | 合格 |
考核分数<75 | 不合格 |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月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1.学校扣除第3名企业当月营业款*(第1名企业考核分值-第3名企业考核分值)%,奖励给第1名企业;
2.如果第1名企业月度考核<90分,学校扣除第1名企业当月营业款*(90分-第1名企业考核分值)%,缴纳到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
3.如果3个企业月度考核都≥90分,学校不执行(1)和(2)。
(二)年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餐饮企业按合同要求继续履约。年度考核不合格,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餐饮企业的退出
第十二条 正常退出
(一)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正常退出
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约定,学校与餐饮企业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移交手续后,餐饮企业自行退出,协议自动终止。
(二)餐饮企业提前退出
1.如遇不可抗拒因素,经学校与餐饮企业协商一致,餐饮企业可提前退出。
2.因餐饮企业特殊原因及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研究,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按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强制退出
在餐饮企业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单方面终止合同,对其实行强制退出,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且中标人退场时确保现场经营环境不得破坏。同时,中标人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现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或出现死亡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业整顿且整改不力的;
(四)因食品价格波动、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等引起的就餐人员罢餐、静坐、聚众闹事等群体事件的;
(五)在经营过程中,有转租、分包、转让经营行为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止营业的,或擅自更换食堂项目经理、厨师长、食品安全总监的;
(七)其他因素不得不终止的。
第十四条 餐饮企业强制退出后至新采购的餐饮企业完成入驻学校期间,学校从余下经营的餐饮企业中选拔月度考核均值排名靠前的代为经营,确保供餐稳定。被选中代为经营的餐饮企业应无条件执行学校决定,并按此办法接受学校监管。
第五章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社会餐饮企业是经营食堂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食堂经理(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餐饮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高校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到每日自查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及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餐饮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管理及责任制的落实。饮食管理科是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管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科室应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监管人员,并加强对监管队伍的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和监管能力,坚决纠正和查处监管不严、违规不究以及随意监管、以罚代管等行为;应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和监督,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树立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后勤处具体监管人员对餐饮企业的监管,应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监管流程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监管考核暂行办法(修订)》(校政〔2022〕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滁州学院餐饮企业月度量化考核细则.docx
附件2:滁州学院餐饮企业服务要求及违约金缴纳标准.docx
附件3:滁州学院食堂食品安全监督评分表.doc
附件4:滁州学院食堂伙食质量监督评分表.docx
附件5:滁州学院学生食堂常规检查表(学生代表用).docx
附件6:整改通知书.docx
附件7:处罚通知书.docx
(通讯员:方佳伟;初审:屠磊)